宝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宝成国际集团」、「本集团」、「我们」或「我们的」)致力尊重及保护个人隐私及个资,为遵循相关法令规定,特制定本隐私权暨个人资料保护政策(下称「本政策」)。本政策旨在说明我们如何搜集、处理、利用及保护个资隐私,我们谨此声明并承诺依循本政策执行,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
请详细阅读以下之规定以更进一步了解本政策。当事人提交个人资料给我们时,即视为当事人已同意本政策之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涵盖宝成国际集团及其客户、供货商、承包商、外部顾问、投资人、应征者、造访本集团网站之访客、及其他与本集团有业务往来之人。本集团之海外子公司得依海外地区当地法令规定制定适用于当地之隐私权暨个人资料保护办法(下称「海外办法」),且海外办法构成本政策之一部分,本集团应一体适用之,但海外地区当地法令另有规定者,则应依当地法令规定办理。
2. 负责部门
本政策以宝成国际集团总公司法务部作为窗口,负责建立跨部门个资法遵循沟通平台、协调各部门提供个资保护工作所需的支持,以及协助与监督各部门执行本政策的遵循情形。
3. 我们可能搜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种类
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教育、职业、宝成国际集团网站Cookies搜集之资料、求职者之学经历与资格证照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一般个人资料。一般个人资料之定义及范围如日后因应主管机关或法规变动配合修订时,以修订后之定义及范围为准。其余用词定义请參見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法规。
我们不会主动搜集、处理及利用当事人的特种个人资料(包含病历、医疗纪录、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但于下列情况时,我们将基于合法目的搜集、处理及利用当事人的特种个人资料:
- 适用法规明文规定;
- 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且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 依法协助公务机关执行调查不法行为、预防犯罪发生或侦查犯罪案件等法定职务所必要;
- 经个人资料当事人书面同意。
4. 个人资料之搜集
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同意或拒绝我们搜集、处理及利用我们所要求或建议之个人资料。在当事人选择同意前,我们不会搜集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但若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之个人资料有误或不足,将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向当事人提供特定或完整之讯息、反馈或完成特定服务。
在拜访我们的网站或是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可能会随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资料。我们也可能会在符合本政策下与其他第三人分享及使用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另外,我们亦可能会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与其他信息结合来改善我们的产品、服务、内容及广告。
于当事人使用我们的服务或是拜访本网站时,我们的服务器将会自动搜集当事人关于我们的服务或网站的使用或活动数据,包含但不限于当事人的操作系统、因特网通讯协议(IP)地址、访问时间、浏览器类型与语言及当事人在浏览本网站之前所浏览的网站。此外,为了协助我们提供更多有用之信息予当事人、更了解当事人的使用行为以及改善我们的产品、服务、内容及广告,我们会使用web beacons,cookies及其他相关技术去存取及记录当事人的数据。
如果当事人选择移除或是拒绝cookies时,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使用本网站之功能及无法体验完整之服务。
5. 个人资料之用途
我们可能会将个人资料使用于以下用途:向当事人提供网站、产品与服务;合规检查;企业营运;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外部或内部意见(含申诉及检举)反馈和核查;管理本集团信息系统;供货商管理;健康及安全;财务管理;意见调查;商业营销;进出访客纪录确保本集团厂区与系统之安全;司法调查;相关法律之遵循;改善我们的网站、产品与服务;诈欺之预防;主张、行使或保护及履行法律上权利之必要;人力招募及面试等人事管理;以及执行本集团营运管理目的所必要。
如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其搜集、处理及利用有超出当初告知之特定目的范围时,本集团会遵循法令规定另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确保当事人是在自由意志且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同意我们在新特定目的范围内处理或利用其个人资料。
6. 向第三方揭露
若有以下之情形,我们可能向第三人揭露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 向已签署保密协议书且需要使用当事人个人资料之第三方或是代表我们执行业务、与我们共同合作之第三人;
- 针对传票、法院命令或法律程序作出响应、取得或行使法律权利、或对法律上之请求提出防御;
- 为了调查和防止非法活动、涉嫌诈欺、对人身安全有潜在威胁的状况或为了对上述情形采取应对措施,或者为了遵循法律之规定,而有必要揭露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时;
- 基于有关买卖或移转我们一部或全部之营业或资产之商业交易(或是商业协商)之目的,包含任何合并、筹资、收购或破产之交易或程序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我们向第三方揭露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应遵循下列要求:
- 确认第三方身分;
- 告知个人资料当事人,除非法规明文规定得免为告知,例如:告知将妨害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
- 取得个人资料当事人同意,除非根据所适用法规或基于契约关系于授权范围内无庸取得同意;
- 揭露必要且最少限度之个人资料,并要求第三方依循所适用法规使用并保护个人资料,不得处理或利用委托事务之特定目的外的用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个人资料为复制留存、买卖、租赁、使用或揭露。
为了便利当事人或是提供相关信息,我们的网站或是服务可能会提供第三人之应用程序、产品、服务或是网站的连结。如果当事人进入该等连结时,即代表当事人已经离开我们的网站。我们无法控制该第三人之网站。如当事人提供其个人资料给其他第三人或该第三人搜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时,请注意已不在本政策之涵盖范围内。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提供个人资料或是允许第三人搜集或使用个人资料前,请先审阅该第三人之相关隐私权及个人资料条款规定。
7. 个人资料之正确性
我们将建立与维护个人资料档案,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维护个人资料正确,主动或依个人资料当事人之请求予以补充或更正,并得不定时与当事人确认其个人资料之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
当事人有责任透过其账户提供或更新正确、完整及最新的个人资料给我们。如果我们发现当事人变更个人资料的要求有不合理的重复、需要花费显不相当之技术支持或是危害他人的个资隐私时,我们有权决定拒绝当事人变更个人资料的要求。
8. 个人资料保留期间
我们保留个人资料时间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所需合理期间,当个人资料搜集、处理及利用之必要性消失、与特定目的不再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性、期限届满或留存个人资料所依据之法规不再适用时,我们将主动或依个人资料当事人请求停止搜集、处理、利用、删除或销毁个人资料,除非法规有明文规定、或因执行职务或业务所必要、或经个人资料所有人同意,我们才得继续留存个人资料。
9. 个人资料安全维护
我们会采用适当之安全措施,对于个人资料存取、处理、传输、留存、读取权限、相关传输及储存设备之信息安全进行完整管控,防止个人资料之毁损、灭失、窃取、泄漏或未经授权读取、复制、使用、窜改,以确保个人资料安全。
10. 跨境传输
本集团为跨国企业,我们可能会在符合本政策列举之目的范围与符合法规之前提下,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于本集团内进行跨法人的移转,而且,我们可能会把当事人个人资料转移到本集团海内外营运据点。这些海外地区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令规定和要求,我们会在不逾越原搜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之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以遵循本政策及传输地区所适用之隐私权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方式,管理个人资料之跨境传输及使用,并尽可能确保跨境传输信息安全。
11. 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权利
对于宝成国际集团搜集、处理及利用之个人资料,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请求查询或阅览;
- 请求复制本,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提供数据副本可能需要收取行政费用;
- 请求补充或更正不完整或不正确个人资料;
- 请求停止搜集、处理及利用。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在收到当事人的请求后,我们将不再搜集、处理及利用其个人资料。(但对于员工的个人资料,我们仍可根据其内部政策保留日常营运、管理与提供服务所需的个人资料,但对于保留的个人资料应遵守本政策下的相关规定);
- 请求删除或销毁包含显示或储存于集团内部或外部公开网站、档案或其他储存设备之个人资料。
12. 本政策之修改
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本政策之权利。关于本政策之变更将自该变更公布于本网站时生效。倘当事人在本政策变更后继续与宝成国际集团之关系或使用本集团服务,即表示当事人同意所有修改。
13. 零容忍政策
我们对于违反本政策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若经查证属实确有违反本政策或其他侵害个人资料之情事,我们将立即检讨并采取改善措施。倘本集团员工有违反本政策或侵害个人资料之行为,本集团将按其违反情节程度依工作规则惩处,最严重可能面临解雇之处分,本集团另得实行法律行动。如违反本政策或侵害个人资料者为我们的合作伙伴,将受相关法律、业务往来合约及本集团内部规范所定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作关系),且本集团另得采取法律行动。
如发现有违反、疑似违反或可能导致违反本政策或其他侵害个人资料之情事,可透过本集团网站公布之管道提供相关数据进行申诉或举报。
14. 联系我们
如果对于本政策或其他关于隐私权及个人资料之事项有任何问题时,可利用网站「联络我们」功能或透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宝成国际集团总公司法务部:电子邮件 该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接获您的来信或申诉案件后,宝成国际集团总公司法务部将依据个案内容及性质,主动联系并协调其他部门共同研议与处理,以确保相关问题能获得妥善响应。